医学条件:
1. | 患者本人必须知情,经医疗机构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、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。 |
2. | 在接受安维汀治疗前必须有可评价病灶。 |
3. | 患者连续使用安维汀治疗,总的治疗剂量不低于30mg/kg,经临床评估能够继续从安维汀治疗中获益且未发生疾病进展。 |
4. | 患者在自费治疗以及援助期间,至少每3个月需提供1次包含可评估病灶部位的CT报告;且经医务志愿者评估并签字确认,认为疾病未进展且无不可耐受毒副反应,需继续使用安维汀治疗。 |
其他条件:
1. | 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/军人证的大陆患者。 |
2. | 患者需在开始使用安维汀的同时填写项目预约信息表、患者告知书、患者知情同意书和经济评估,以EMS或挂号信方式邮寄至 “ 北京100034-11信箱 ” 进行项目预约,最迟不超过1个月。不进行项目预约,不予受理项目申请。(符合项目所规定低保条件的患者可直接申请) |
3. |
本人根据自身工作状态,由单位人事部门及户籍所在地街道/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以下要求的经济评估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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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 低保患者需提供签发一年以上的低保证复印件(发证机关盖章料)、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记录复印件(领取单位盖章),及安维汀慈善援助项目低保证明原件。 |